同种数罪怎样进行数罪并罚?


在探讨同种数罪如何数罪并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同种数罪。同种数罪指的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多次犯了同一种类型的罪,比如多次实施盗窃行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同种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并没有绝对统一的处理方式,而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而是按照一罪从重处罚。这就好比你多次盗窃,最后不是把每次盗窃的刑罚简单相加,而是在盗窃罪的法定刑幅度内,考虑到你多次犯罪的情节,给予更重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这里所说的数罪,通常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倾向于不同种数罪。不过对于同种数罪,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照一罪从重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多次盗窃的,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情节,在相应的量刑档次内从重处罚。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对于同种数罪是要实行数罪并罚的。比如在某些特定犯罪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要进行并罚。例如《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有多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情形的,要对不同次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决定最终的刑罚。另外,当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这些漏罪或者新罪与之前判决的犯罪属于同种数罪时,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据《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发现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上所述,同种数罪的数罪并罚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具体犯罪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