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儿童乞讨罪既遂后,其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
我最近了解到领导儿童乞讨罪,想知道在这种犯罪既遂的情况下,具体是按照怎样的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什么样的行为算情节严重,不同情节对应的刑罚具体怎么执行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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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儿童乞讨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追究,需要从犯罪构成和具体量刑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从犯罪构成来看,该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才能构成犯罪。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儿童的身体直接实施强制或伤害行为,比如殴打、捆绑等,使儿童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胁迫”则是指通过精神上的强制,例如以伤害儿童及其亲人相威胁等,迫使儿童进行乞讨行为。 其次,在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通常包括领导者的手段极其残忍、恶劣,或者致使儿童重伤、死亡等情况。 此外,法院在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最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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