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怎么约定才合理?

我和另一半打算协议离婚,孩子归对方抚养。我很担心以后见不到孩子,想在离婚协议里明确探视权。但我不知道怎么约定才合理,既能保障我的探视权利,又不会给对方和孩子带来过多困扰,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合理的约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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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约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协议中合理约定探视权,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明确探视的时间安排。探视时间应该合理且符合孩子的生活规律。可以根据孩子的上学时间、作息安排等,确定具体的探视日期和时长。比如,每周可以安排固定的一天进行探视,每次探视时间为几个小时;或者在节假日、寒暑假等较长的假期,安排连续几天的探视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就为探视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探视的方式也需要明确。探视方式可以分为看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看望式探视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地点看望孩子;逗留式探视则是指孩子在一定时间内由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领走并共同生活。选择哪种方式,要根据孩子的年龄、意愿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可能看望式探视更为合适;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可以逐渐增加逗留式探视的时间。 此外,还应该考虑探视权的变更和中止情况。如果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探视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虐待孩子的行为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当不利于孩子的情形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同时,如果双方的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一方搬迁到外地等,也可以协商变更探视的时间和方式。 最后,在约定探视权时,双方应该保持理性和沟通,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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