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合同解除后怎样收回租赁物?

我和租户签了租赁合同,现在合同解除了,但是租户不肯把租赁物还给我。我不太清楚通过什么合法途径能把东西收回来,是直接去拿,还是要走法律程序呢?希望了解下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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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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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租赁合同解除后,收回租赁物是出租方的合法权益。这里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租赁合同解除”,简单来说,就是原本约束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租赁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不再继续存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如果租赁合同是因到期而正常解除,在没有特殊情况时,承租人有义务主动归还租赁物。此时,出租方可以直接要求承租人返还。如果承租人配合,双方完成交接,租赁物顺利收回。 然而,如果是因为承租人违约等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比如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过合理催告后仍不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若承租人拒绝返还租赁物,出租方可以先向承租人发送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合同已解除,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返还租赁物。 若承租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返还,出租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承担因逾期返还造成的损失,比如租赁物的合理使用费等。在诉讼过程中,出租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租赁物的交付凭证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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