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红字发票该如何做账?
我公司之前采购了一批货物,取得了正常的发票并已入账。但后来因为部 分货物质量问题,和供应商协商后对方开了购货红字发票。我不太清楚这笔红字发票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想了解下具体的做账方法和相关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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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购货红字发票的做账主要是对之前正常购货入账分录进行反向冲减,以反映实际的交易变化。下面来详细讲解其账务处理的过程。
首先,当企业最初购买货物取得正常发票时,一般会按照发票金额和税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记录货物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录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记录支付的款项或欠款)。这一操作是确认企业的购货成本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而当收到购货红字发票时,意味着原来的购货业务有了变化,可能是部分退货、折扣等情况。此时,就需要进行反向的账务处理来冲减之前的入账金额。具体分录为:借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支付的款项或欠款),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减少货物的成本),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里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因为之前已经抵扣了进项税,现在业务发生变化,相应的进项税不能再抵扣,所以要转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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