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保证金如何退还?
我因涉嫌一些事情被要求缴纳了保证金,现在案件已经结束,我想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这个保证金要怎么退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多久能到账,我不太懂这些流程,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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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保证金是一种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关规定的经济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这里所说的取保候审,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这些规定,在取保候审结束时,执行机关会向其发放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拿到这些文书后,当事人就可以携带它们到当初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办理退还手续。银行会根据相关文书将保证金如数退还到当事人手中。整个退还保证金的过程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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