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了退钱少了补钱”该如何表述?
我在做生意签合同的时候,想在条款里写明交易时要是金额多收了就退给对方,少收了对方就得补上,但是不知道怎么用正式又合适的语言来表达,怕表述不准确以后产生纠纷,所以想问问该怎么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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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件或者商业合同中,“多了退钱少了补钱”这种表述可以进行更正式、严谨的表达,以下为你介绍不同场景下的表述方式及法律依据。 在一般商品交易场景中,我们可以这样表述:“交易结算时,若实际交付的货款金额超过商品实际价值或双方约定价格的,卖方应在[具体时间,如收到买方通知后的X个工作日内]将多收部分款项退还买方;若实际交付的货款金额低于商品实际价值或双方约定价格的,买方应在[具体时间,如收到卖方通知后的X个工作日内]补齐差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这样的表述符合民法典中对于价款结算的相关规定。 如果是服务类交易场景,表述可以调整为:“服务费用结算时,若实际支付的费用超出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时长等因素计算得出的应付款项,服务提供方应在[具体时间]将超出部分退还服务接受方;若实际支付的费用低于应付款项,服务接受方应在[具体时间]补足差额。”这也是遵循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价款支付的基本原则。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表述为:“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及相关计费标准计算工程总价款。若已支付的工程款超过结算价款,承包方应在[具体时间]将多收部分返还发包方;若已支付的工程款低于结算价款,发包方应在[具体时间]补齐不足部分。”此表述同样契合民法典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能够保障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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