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如何规范和认定?

我买了份保险,合同里好多条款都是印好的那种,感觉有点不公平。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些格式条款是怎么规范的,又要怎么认定它合不合法呢?毕竟我也不想稀里糊涂就被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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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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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里,格式条款是很常见的。所谓格式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比如我们平时拿到的保险合同文本,里面大部分条款都是保险公司提前写好的,我们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很少有机会去修改其中的内容。 规范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认定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时,需要看是否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例如,如果保险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对于一些常见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拒绝赔偿,这就可能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意味着,如果在保险合同中,双方通过协商等方式对某些格式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非格式条款,那么在发生争议时,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总之,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虽然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但也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约束。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对于不理解的地方,要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说明。如果发现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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