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之诉中对第三人有请求权吗?
我在经济往来中遇到个事儿,债务人欠我钱不还,同时他对第三人有债权却怠于行使。我打算提起代位权之诉,就是不知道在这个诉讼里,我能不能直接对第三人有请求权,比如让第三人直接还钱给我。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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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代位权之诉指的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本来应该是债务人去问第三人要钱,但是债务人不去要,结果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了,这时候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去问第三人要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代位权之诉中,债权人是有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过这个请求的范围要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不能超过债权人本来应该从债务人那里拿到的钱的数额。 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万元,债务人对第三人有15万元的债权,那么债权人在代位权之诉中,最多只能请求第三人偿还10万元。同时,第三人如果对债务人有一些合理的抗辩理由,比如债务人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等,这些抗辩理由也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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