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在经济往来中,听说过代位权这个概念。我有个债务人,他欠我钱一直不还,但他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积极去要。我想了解一下,如果我要行使代位权,让他的债务人直接还钱给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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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具体来说,代位权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到期。合法意味着债权是基于合法的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确定指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等都是明确的;已到期则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其次,债务人须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这同样要求该债权是基于合法的法律关系,并且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合理方式积极主张债权,即便未实现债权,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因为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就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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