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关系是怎样的?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这种债权人代位权关系中,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债权人是享有代位权的一方,其目的是通过行使代位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债务人是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同时又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却怠于行使的一方。次债务人则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原本只与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当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到期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借给债务人的钱,是有合法依据的,而且已经到了还款期限。其次,债务人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措施。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 如果债权人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一旦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就需要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在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范围内向债权人进行偿还。偿还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会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