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一个债务纠纷里,债务人没钱还我,但他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我听说有代位执行这回事,想知道具体法律是咋规定的,我该怎么通过代位执行来拿到我的钱,有啥条件和流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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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对代位执行作出了详细规定。一般来说,申请代位执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完全没有财产,而是其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次,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里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申请代位执行。再者,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向法院提出申请,且该申请要采用书面形式。 在流程方面,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若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不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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