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代位权诉讼是怎样的?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子进入执行阶段了,听说有执行中代位权诉讼这回事。我不太清楚这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它和普通的代位权诉讼有啥区别,在执行阶段行使代位权有啥条件和流程,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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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代位权诉讼是在执行程序里,当被执行人没办法履行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代替被执行人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简单来说,假如甲欠乙钱,在法院执行甲财产时发现甲没什么可执行的,但丙又欠甲钱且已到期,这时乙就可以通过执行中代位权诉讼,让丙直接把钱还给自己。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而执行中代位权诉讼就是进一步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方式。 执行中代位权诉讼有一定的条件。首先,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要到期。如果债权还没到约定的还款时间,就不能提起诉讼。其次,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损害。比如甲明明知道丙欠自己钱,却不主动去要,导致没办法偿还乙的债务,这就属于怠于行使债权。 其流程一般是,申请执行人先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等情况。法院受理后,会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最后,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如果申请执行人胜诉,第三人就要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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