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能否行使代位权?

我和一家企业有税务纠纷,已经到了行政诉讼阶段。听说有个代位权的概念,我不太清楚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里能不能行使代位权,这关系到我的权益,所以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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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能否行使代位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代位权这个概念。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行使代位权的。当纳税人(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不过,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且要在行政诉讼的框架内进行。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税务机关能够证明纳税人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且这种情况影响到了国家税收,那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其行使代位权。同时,行政诉讼中还需要考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多方面因素。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行为也必须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例如,税务机关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纳税人的债权情况以及怠于行使的事实等。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下,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代位权主张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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