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包括哪些?
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不太清楚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行使撤销权。我想了解具体有哪些情形属于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这样我在遇到税务问题时能更好地应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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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当纳税人的某些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取消这些行为的效力,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下面具体解释一下几种情形。首先,“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就好比纳税人对别人欠自己的钱,明明到时间可以去要回来,却一直拖着不去要,而导致自己没钱缴纳税款,影响了国家税收。此时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收,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其次,“放弃到期债权”,就是纳税人直接不要别人欠自己的到期债务了,这会使自己的财产减少,进而可能交不上税,税务机关有权对此进行干预。 再者,“无偿转让财产”,纳税人把自己的财产免费送给别人,导致自己没有足够资金纳税,税务机关可以撤销这种转让行为。 最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比如纳税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把财产卖给别人,而且买的人也知道这样会影响纳税人交税,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也能行使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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