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互负债务行使抵消权,能否排除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执行?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第三人跟被执行人是互负债务的情况。现在法院要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想通过行使抵消权来阻止执行。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做法是否可行,想了解下相关规定和依据,看看第三人到底能不能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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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互负债务行使抵消权能否排除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执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抵消权,通俗来讲,就是当两个人互相欠对方钱的时候,任何一方都可以把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相等的数额内进行抵消,不用再互相还钱。例如,甲欠乙100元,乙也欠甲100元,那么通过行使抵消权,双方的债务就都没了。 而到期债权执行,是指当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到期债权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假如A是被执行人,B欠A一笔已经到期的钱,法院可以要求B把钱直接给申请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需要进行审查。 当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互负债务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抵消条件,第三人行使抵消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然而,是否能排除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执行,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第三人的抵消权成立,且抵消的数额足以覆盖到期债权,那么在抵消的范围内可以排除执行。但如果抵消后仍有剩余的到期债权,那么剩余部分还是可以继续执行的。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消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总之,第三人行使抵消权能否排除到期债权执行,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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