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行使抵销权?
我在做生意过程中,和合作方互有债务。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正确行使抵销权呢?是有什么固定流程,还是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方式?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行使抵销权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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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双方互相负有债务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自己的债权冲抵对方的债务,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就是法定抵销的规定。例如,双方都有金钱债务,且都到了履行期限,就可能适用法定抵销。 另外,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但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就是约定抵销。比如一方欠另一方一批货物,另一方欠这一方一笔运输费,双方协商后可以抵销。 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 如果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还有特殊情况,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抵销权有特别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相关概念: 法定抵销: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抵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 约定抵销: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抵销,不受法定抵销严格条件的限制,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可以不按破产程序,以自己的破产债权与自己所负债务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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