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是否可以由原告所在地起诉?
我遇到了一个代位权诉讼的事儿。债务人欠我钱不还,同时他对次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我打算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知道能不能在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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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关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里的被告指的是次债务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代位权诉讼是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比如便于调查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等证据。同时,也能避免债权人随意选择管辖法院,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和有序。 不过,如果存在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比如涉及不动产纠纷等按照法律规定专属特定法院管辖的,就需要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总之,在代位权诉讼中,通常不能由原告所在地起诉,而是要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注意专属管辖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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