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是否仅限于金钱债权?
我遇到了一个关于代位权诉讼的问题。我是债权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我想通过代位权诉讼维护自己权益。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金钱债权,所以我想知道代位权诉讼是不是只能针对金钱债权来进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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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并不完全仅限于金钱债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明确将代位权诉讼的客体局限于金钱债权。除了金钱债权之外,只要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且这些权利的行使会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就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来主张。不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被代位行使。例如,具有人身属性的扶养费、赡养费请求权等,这类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专属性,不能成为代位权诉讼的对象。所以,判断能否进行代位权诉讼,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仅仅取决于债权是否为金钱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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