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欠的外债该如何偿还?


公司注销后,外债的偿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注销的。按照破产程序,要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会先扣除破产费用,这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接着支付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然后缴纳税金。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才用于偿还外债,当财产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有剩余的,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这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其次,如果公司没有依法清算就注销了。若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约定,那么尚未完成认缴出资额的股东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内容。 另外,如果公司是因为合并或者分立而注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若债权人与分立的公司就债权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若未达成书面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连带清偿责任: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多个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全部偿还债务,责任人都有义务进行全部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