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债务该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后债务的处理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的,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清算财产要分别先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所持有股份进行分配。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其次,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还有几种特殊情况。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若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相关概念: 连带清偿责任:就是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相关责任人(如股东等)也应在规定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