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网络赌场罪如何量刑?
我朋友参与了开设网络赌场的事,我很担心他。我想知道在咱们国家法律里,开设网络赌场罪是怎么量刑的呢?具体会依据哪些情况来判定刑罚轻重?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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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网络赌场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简单来说,开设网络赌场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为赌博活动提供平台、组织人员参与赌博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怎样算“情节严重”呢?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要是有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之,法律量刑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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