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怎么约定?


在我国,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的约定,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可以考察彼此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作出了详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比如说,签了一份期限为九个月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最多只能设定为一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例如,一份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而对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期限较长,如五年甚至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也不能超过六个月。 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是说,不管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岗位如何变动,用人单位都不能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例如,劳动者从一个部门调到另一个部门,或者从普通岗位晋升到管理岗位,用人单位都不能再次设置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比如,一个项目性的工作,以完成这个项目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这个项目预计在两个月内完成,那么就不能约定试用期。 此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比如,一份合同只写了三个月试用期,没有写明正式劳动合同期限,那么这三个月就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 总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