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施工承包合同无效该怎么结算?


在探讨民法典中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之前,我们需要先理解什么是无效的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施工承包合同领域,常见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等。 当施工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结算问题是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工程已经建成,无法恢复原状,参照合同约定结算能够平衡双方的利益。 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上述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此外,如果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结算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一些费用的处理。比如,合同无效后,承包人投入的材料、设备等费用,如果能够证明是用于该工程的,一般也会在结算中予以考虑。同时,如果因为合同无效给一方造成了其他损失,如停工、窝工等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后的结算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约定以及双方的过错等多方面因素。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