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时,申请人该如何进行陈述?


在劳动仲裁开庭时,申请人进行陈述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开头部分,要清楚地表明自己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让仲裁庭能够准确识别你的身份。例如,“我叫张三,今年30岁,居住在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方式是138XXXXXXXX。” 其次,中间的正文部分是陈述的核心。这部分要详细阐述申请仲裁的内容、理由和事实依据。 - 关于仲裁内容,明确提出你希望通过仲裁解决的具体问题,比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关系等。例如,“我要求公司支付我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拖欠的工资,共计XX元。” - 阐述理由时,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说明。比如,如果是因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你可以说明“根据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每月15日发放工资,但自20XX年X月起,公司一直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 陈述事实依据时,要提供具体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例如,你可以提及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等证据。可以这样说:“我提供了近一年的银行工资流水明细,清晰显示公司存在多次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同时还有同事可以为我作证,证明我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 最后,在结尾部分,要明确表明你的仲裁请求,并对仲裁结果表达合理的期待。例如,“综上所述,我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公司支付我拖欠的工资XX元,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我希望仲裁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陈述时语言要清晰、简洁、有条理,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同时,要尊重仲裁庭和其他参与人员,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情绪化表达。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这就明确了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保障了申请人陈述内容的记录和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