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中应该怎样对待实际施工人问题?


在审判中对待实际施工人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并且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简单来说,就是真正干活把工程做起来的人,但他们签订的施工合同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相应的权利。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保障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意味着即使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实际施工人也能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比如,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又存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对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这是审判中的关键考量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相反,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就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全部工程款甚至承担返修费用等责任。 在责任划分方面,法院会根据各方在工程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如果因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工期延误等情况,实际施工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是发包人或者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施工人遭受损失,他们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审判中还会涉及到实际施工人工资支付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国家的重要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法院在审判时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确保实际施工人中农民工的工资得到保障。总之,审判中对待实际施工人问题,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