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理解法院开庭三天前通知?

我收到法院开庭通知,上面写着是开庭三天前通知的。我不太明白这三天前通知具体是什么意思,是从哪天开始算这三天?这三天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通知的方式有要求吗?想了解一下这里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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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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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三天前通知,是民事诉讼程序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项重要规定。简单来说,就是法院要在正式开庭日期的三天之前,把开庭这件事儿告知相关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样做是为了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庭审,比如收集证据、寻找证人、安排好工作和生活来参加庭审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这里的‘三日’指的是自然日,并非工作日。也就是说,不管这三天里有没有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都包含在内。 关于通知的起算时间,是从法院发出通知的当天开始计算,到开庭日期截止。举例来说,如果法院在1月1日发出开庭通知,开庭日期是1月5日,那么就满足了开庭三天前通知的要求。 通知的方式有多种,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常见的方式有直接送达,就是法院工作人员直接把开庭通知送到当事人手中;邮寄送达,通过邮政快递把通知寄给当事人;还有电子送达,比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不过,采用电子送达的,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行。 如果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在开庭三天前通知当事人,这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安排开庭时间,以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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