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如何定义的?

我最近签了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感觉对方有些行为不太对。我想知道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怎么定义的,遇到什么情况能行使这种权利,行使后会有什么效果,希望能有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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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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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双方都有义务的情况下,当一方发现对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时,有权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抗辩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货物的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上述情形时,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先供货,乙后付款。在甲准备供货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供货。 抗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和安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抗辩权,避免滥用权利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当一方行使抗辩权时,另一方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争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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