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于肖像权的条例吗?
我最近遇到了肖像权被侵犯的事儿,想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没有针对肖像权的相关规定。要是有,我就打算用这个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特别想搞清楚这一点,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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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对自己的肖像有控制权,别人不能随便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身并没有直接针对肖像权作出具体明确的条文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而制定的,它着重于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不过,对于侵犯肖像权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如果他人侵犯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所以当遇到肖像权被侵犯时,一般是适用《民法典》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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