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正确认识破坏交通工具罪?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破坏交通工具罪这一块不是很理解。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破坏交通工具罪,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好让我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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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简单来说,就是故意去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并且这种破坏行为足以让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这里的交通工具主要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其中刑法理论一般对“汽车”作扩大解释,包括大型拖拉机,因为破坏大型拖拉机会危害公共安全。 其次,行为方面,是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进行破坏,那些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不算在内。比如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因其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也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再者,危险状态上,要求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这是个具体危险犯,不要求实际造成严重后果。 最后,责任形式是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破坏行为会让交通工具出事,进而危及他人生命、身体,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使行为人本来想破坏汽车,实际破坏的是电车,也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它们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概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特定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犯罪行为。 具体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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