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当场”该如何理解?

我在了解刑法知识时,看到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里面提到了“当场”这个词。我不太清楚这里的“当场”具体是什么意思,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那个现场,还是有更广泛的含义呢?想弄明白它的准确理解,好让我更好地理解这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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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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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的“当场”是一个关键概念,它对于判断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起着重要作用。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当场”应理解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它不仅仅局限于犯罪行为发生的那一个具体的物理空间,而是一个相对动态的概念。当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与犯罪行为紧密相连的时空范围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就符合“当场”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当场”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时间上,要求前后行为具有连续性,不能有过长的时间间隔。如果行为人实施完盗窃等行为后,隔了很长时间才被发现,然后在另一个地方使用暴力,一般就不能认定为“当场”。空间上,虽然不要求是绝对的同一地点,但要求具有关联性。比如,行为人在商店里盗窃后,立即跑到店外不远处,为了抗拒店主的追捕而使用暴力,这种情况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当场”。 相关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正确理解“当场”的含义,有助于准确区分一般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和转化型抢劫行为,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只有准确把握“当场”这一要素,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避免出现定罪不准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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