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走私国家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较为广泛。首先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这指的是那些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例如,武器弹药,这是具有极大杀伤力和危险性的物品,如果被非法走私进出境,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将受到严厉处罚。还有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是地球上珍贵的自然资源,对生态平衡有着重要意义,走私它们会破坏生态环境,我国《刑法》也对这类走私行为作出了规制。 其次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这类物品并非完全禁止进出口,但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比如,文物,文物是国家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走私文物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文物的进出口有明确的限制和管理办法。再如,贵重金属,包括黄金、白银等,它们在国家经济和金融领域有着重要地位,走私贵重金属也会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刑法》对此也有相应的惩处条款。 此外,普通货物、物品也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这里的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除了上述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当走私这些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就构成了走私国家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不同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