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税收协定是否属于全国法律?
我不太清楚国际间的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律的关系。中美税收协定在我国适用时,它算是全国性的法律吗?我想知道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以及和国内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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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税收协定并不直接等同于我国的全国性法律,但它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税收协定的概念。税收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了协调税收管辖权、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签订的协议。中美税收协定就是中国和美国之间就两国居民跨国所得的税收问题达成的约定。 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制定程序。国内法律是由我国的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完整的国内法效力层级。而国际条约,包括税收协定,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然而,在适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法典》施行前有效)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虽然这是针对民事领域,但在税收领域也有类似的原则。我国在执行税收征管时,如果中美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不一致,一般优先适用税收协定。这意味着中美税收协定在特定的税收问题上,对我国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约束力。 所以,中美税收协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我国全国性法律,但它在税收领域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于国内税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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