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效力如何?
我公司涉及一些跨国业务,在纳税时遇到了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该遵循哪个规定,想了解一下在我国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效力究竟是怎样的,哪个更优先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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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都是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有所不同。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等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而国内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国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对于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效力关系,一般遵循“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这表明,当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规定不一致时,通常优先适用税收协定。 不过,优先适用税收协定并不意味着国内税法就完全不发挥作用。在税收协定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仍然需要依据国内税法来处理税收问题。此外,税收协定的适用也有一定的条件和范围限制,只有符合协定规定的纳税人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例如,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征税方面,税收协定可能会规定比国内税法更优惠的税率。此时,如果纳税人符合协定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按照协定的税率缴纳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符合协定规定的条件,或者协定没有对某一事项作出规定,那么就需要按照国内税法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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