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关于税务规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税务相关事务时,涉及到税务规章方面的知识。但我不太清楚目前关于税务规章的正确表述到底是怎样的,比如税务规章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效力层级这些方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让我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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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从制定主体来看,税务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权制定税务规章来规范税收征管等相关事宜。 在适用范围上,税务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税务规章所规范的税收事项,都要依照税务规章来执行。它适用于所有的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相关主体。 关于效力层级,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当税务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要优先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此外,税务规章的制定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环节。只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税务规章才具有合法的效力。而且税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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