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如何看待?

我想知道在这个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的案子里,从法律角度怎么判断被告是否侵权。我对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不太清楚,也想了解在这类案子中原告和被告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法律是怎么去处理这类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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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纠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我们首先来明确一下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概念。著作权,简单来说,就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等一系列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这个案子里,判断被告是否侵犯著作权,要看被告是否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所控制的行为,比如复制、发行原告作品等。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则要看被告是否利用了原告的知名度等商业利益,通过混淆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原告的市场竞争地位。 从法律处理角度来看,一旦认定被告存在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也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在这类纠纷中,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同时,原告也有义务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则有权利进行抗辩,比如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有合法的授权等。但被告也有义务配合法律程序,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总之,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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