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无效婚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不同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如果要处理无效婚姻,不是通过撤销程序,而是通过法律途径来宣告婚姻无效。具体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如果是重婚的情况,需要收集证明对方存在两段婚姻关系的证据,像结婚证、婚姻登记记录等;要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得准备能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出生证明等;未到法定婚龄的,就提供身份证等能证明年龄的材料。 第二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步,撰写起诉状。起诉状要写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即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事实和理由(详细说明婚姻存在无效情形的情况)等内容。 第四步,将起诉状和收集好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最后,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婚姻确实无效,会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