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离婚怎样才能撤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仲裁离婚”这一说法,准确的应该是“诉讼离婚”。下面为您介绍诉讼离婚中撤诉的相关问题。 首先,什么是撤诉呢?简单来说,就是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自己起诉的请求。 在离婚诉讼程序里,撤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另一种是视为撤诉 。视为撤诉通常是因为原告没按时交诉讼费用,或者没出席法庭审理等。这里主要说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原告在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之后,一直到做出最终判决之前,都有权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般来说,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大多会裁定准予撤诉:一是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二是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三是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撤诉不能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规避法律;四是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要是法院裁定准许撤诉,那么这个案子就不再审理了。不过需要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但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受六个月期间限制。 举例说明,如果您和配偶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又达成了不离婚的共识,或者有其他原因不想继续离婚诉讼了,就可以在法院宣判前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会综合各方面情况,来决定是否准许您的撤诉请求。 相关概念: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指虽然原告没有主动提出撤诉申请,但由于其某些行为,法院按照撤诉的情况来处理案件。 缺席判决: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