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如何撤回申请?
在了解离婚冷静期内如何撤回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与《离婚登记处理表》一起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与《离婚登记处理表》一起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的撤回流程如下:首先,要确定提出撤回的时间 范围。必须是在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按照主动撤回的程序来处理了。
然后,准备好所需材料。当事人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有效身份证件一般就是身份证,如果是军人,可能还需要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接着,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一定要去当初申请离婚的那个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去其他地方。
到达婚姻登记机关后,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填写时要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相关材料存档。这样,离婚申请就成功撤回了。
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这种情况是被动的撤回,和主动申请撤回在程序和性质上还是有区别的。所以,如果决定撤回离婚申请,最好在三十日的冷静期内主动按照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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