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该如何书写?
我是一名法律相关工作者,最近在负责记录庭审内容,但不太清楚具体的书写规范和要求。比如各个阶段该记录哪些重点内容,格式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还有记录完成后有哪些后续流程等,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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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作的,能反映开庭审理活动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以下是关于庭审笔录书写的相关内容: **书写规范**: - **客观全面**:要按照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顺序,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庭审的全部过程。例如,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需认真记录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公诉人和辩护人先后发问被告人时,要记录被告人的回答;举证阶段记录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辩论阶段记录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可以概括要点。 - **格式规范**:通常需要填写好基本内容,如时间、地点、案由、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信息等。 **后续流程**: - **宣读与阅读**:法庭笔录由书记员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 **签名确认**:法庭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者另页补正。 **修改规定**:庭审笔录不可以随便修改。只有在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才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刚看完笔录没发现问题就签字了,之后发现有异议的地方可以提出并请笔录记录人修改;二是自己已经审核没有提出异议而签字后,且笔录已收缴几日的通常不能修改。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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