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录的功能或作用具体都有哪些呢?


法庭笔录具有多方面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具体如下: **作为上诉法庭审理案件的基础** 二审法官通常不参与一审审理活动,他们需要借助法庭笔录来全面了解一审的各种情况。例如,了解一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张、观点,法庭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举证、质证活动等),法官的审理思路、案件系争焦点及相关事实依据,以及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等。在此基础上,二审法官才能确定审判思路和案件系争焦点,进而作出正确裁判。而且一审和二审的法庭笔录也是审判监督法庭的重要基础。 **固定当事人各方的证据** 当事人为支持自身主张会向法庭提供诸多证据,而依据法律及相关解释,只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庭笔录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活动进行记载,是判断证据是否经过当庭质证的唯一依据。若笔录未记载相关质证活动,即便实际上进行过质证,该证据也可能不被认可。 **固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等** 在相关诉讼规定下,当事人一方的自认通常是不能反悔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自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上的发言(包括发问与回答)一旦被记载于法庭笔录,就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非具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能更改。 **固定法官、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的庭审言辞** 法庭笔录会记录诉讼权利的告知、举证指导、争议焦点的归纳、对某一事实的发问、某一申请的裁定、调解等事项,以此固定法官、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在庭审中的具体言辞。 **作为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依据**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需要依据法庭笔录所记录的详细信息,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决策。 **作为审判监督的基本依据**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诸多诉讼权利,法庭是否对这些权利给予了及时和充分的保障,有无程序违法行为,是否偏袒一方等,都需要有确凿证据来证明,而法庭笔录就是重要证据。当当事人不服裁判申请再审、抗诉或投诉时,受理机构往往会先查阅法庭笔录,并结合其他情况,作出是否再审或重审的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