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外债,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


在离婚时涉及外债情况,撰写离婚协议书时需要对债务问题进行明确、合理的约定。以下是详细说明。首先,我们要明白外债在法律上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而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明确债务的种类、金额、债权人信息以及双方的分担方式。可以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担。例如,写明“夫妻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房产向[债权人姓名]借款[具体金额]元,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同意由男方承担[X]%,女方承担[100 - X]%,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自按照上述比例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对于个人债务,要明确约定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比如“男方在婚前因个人消费向[债权人姓名]借款[具体金额]元,此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由男方自行负责偿还,与女方无关”。同时,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还应注明如果一方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另外,要注意离婚协议书关于债务的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债务分担约定,仍然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向另一方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