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遭遇家暴离婚会怎么判?


在法律层面,当癌症患者遭遇家暴而提出离婚时,法院在审理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关于是否判决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家暴属于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若癌症患者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家暴,比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那么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其次,在财产分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癌症患者是家暴的受害者,属于无过错方,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可能会适当多分给癌症患者一些财产,以保障其后续的生活和治疗。 再者,关于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考虑到癌症患者的身体状况以及家暴方的不良行为,法院会从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判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癌症患者虽患病但仍有能力抚养子女,且家暴方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那么癌症患者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最后,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癌症患者作为家暴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家暴方给予损害赔偿,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因家暴导致的身体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患者因遭受家暴而受到的精神痛苦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