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后自首会怎么判刑?
我朋友前阵子捡到一张陌生人的信用卡,一时糊涂用它在超市和商场累计刷了5000多元购买了日用品和衣物,事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到当地派出所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且已经将全部消费金额退还给了失主。他现在非常焦虑,想知道这种冒用他人信用卡后自首退赃的情况,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通常会如何判刑?有没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闫旭东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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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之一,你朋友的消费金额5000元已达到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不过,你朋友主动自首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外,他积极退赃的行为也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能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在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免除刑事处罚。
实用建议方面,建议你朋友继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可以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为其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比如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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