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 公开的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例如,政府的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这些信息。 依申请公开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不过,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明确的途径和保障,有助于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