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什么?
我是湖北的,准备和对象结婚,想提前了解下在湖北婚姻法里,夫妻约定财产制都包括些什么内容,这样以后心里有个底,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不知道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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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说明的是,目前并没有所谓“湖北婚姻法”,在婚姻相关法律方面,全国适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夫妻约定财产制,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对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作出约定。这就好比夫妻两人给自己的财产关系制定了一份“专属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夫妻可以约定婚后各自的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那么双方的工资就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各自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就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像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明确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同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签订了有效的财产约定协议,就要按照协议来处理财产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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