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能辞退试用期员工吗?


怀孕期间并非绝对不能辞退试用期员工。 首先,法律对女职工在孕期是有特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怀孕这个理由,进行非过错性解除或者经济性裁员。 但是,如果试用期员工存在一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的。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期怀孕员工时,要有明确、具体、可衡量的录用条件,并且这些条件要在招聘时向劳动者公示,同时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是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试用期怀孕员工,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相关概念: 非过错性解除:是指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而是基于一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