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行政赔偿程序有哪些规定?
我在惠州遇到了行政机关的一些行为,感觉给我造成了损失,想申请行政赔偿,但不太清楚这边的行政赔偿程序是怎样规定的,不知道从哪里开始,要走哪些步骤,也担心自己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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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惠州市行政赔偿程序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在惠州市,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可按此规定提出赔偿请求。 当赔偿请求人单独要求行政赔偿时,应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若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整个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人有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惠州市的行政赔偿程序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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