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湖南,八级工伤赔偿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标准及依据。
首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其次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赔偿项目。医疗费方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 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护理费方面,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综上所述,湖南八级工伤赔偿是一个综合的体系,涉及多个项目,并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标准。职工在遭遇八级工伤时,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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