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给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为保障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通常情况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能存在不给抚养费的情况。 首先,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另一方就不给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例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直接抚养方自行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其次,给付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当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为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时,客观上确实无法支付抚养费。此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考虑免除其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比如,一方因工伤导致瘫痪,失去了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财产和收入,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请求减免抚养费。 再者,给付方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给付方的收入非常低,仅能维持自己在当地的基本生活,无法再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免除。例如,给付方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的生活开支后所剩无几,根本无力支付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上述可以不给抚养费的情况,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子女在必要时仍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例如,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独自承担孩子的费用,或者孩子因生病、上学等原因需要更多的费用时,子女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同时,主张不给抚养费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相应的条件。





